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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5日,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自然人刘芳、朱达山与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一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
    这一系列协议约定: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人民币,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债务,并解除瀚明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15万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中航技的合同;作为保护债权人-南银公司权益的条件,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分别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南银公司,(其中:和旺公司占瀚明公司50%股份、培森公司占16.67%的股份、自然人刘芳持有17.33%的股份、自然人朱达山持有16%的股份)。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
    根据《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即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在两年内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条件为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在满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    
    截止2007年9月6日,瀚明公司已经完成其股东变动的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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