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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税务部门就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了相关意见。为全面掌握我市总分机构企业情况,现就我局开展总分支机构清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了“跨省”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总分机构缴纳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中对“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二)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分支机构:仅指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三)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省的,对省外总机构计算分配我省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计算分配分摊比例的,我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除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外,还应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比例。 二、总分机构企业登记范围 根据以上政策,此次清查登记的范围是本市辖区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1、总机构 凡我市辖区内应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单位,并有下属分支机构的企业。(请填写清查登记表1) 2、分支机构 (1)凡在我市辖区内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请填写清查登记表2) (2)凡在我市辖区内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在我市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请填写清查登记表2) (3)凡原不在我市税务机关管辖,现应在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请填写清查登记表2) 三、总分机构企业登记方法 凡在上述清查登记范围内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可以在扬中地税网站下载“清查登记表1”、“清查登记表2”或到属地管理分局申报大厅领取相关登记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填表要求如实填写,填写中如有问题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或税政科联系解决。请相关企业在8月10日前将登记表连同表中所列总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一起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情况开展税务征管工作。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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