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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镇江市国家税务局、镇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镇国税发〔2008〕1号)精神,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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