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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镇江市国家税务局、镇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镇国税发〔2008〕1号)精神,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10

饮食业

12

娱乐业

20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

10

中介服务业

15

其他

1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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