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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2007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省政府制定并于日前公布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标准及相关规定,我市即将从2007年8月1日起全面征收车船税。《实施办法》对税额标准、纳税地点、申报纳税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    车辆和船舶的税额标准

  我市车辆和船舶的税额标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车船税的税额分别如下表所示: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幅度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180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

 

摩托车

每辆

60

包括轻骑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税目

计税标准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其中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

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每吨

6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暂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是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条例》中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包括: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省《实施办法》还规定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缴纳方法

  对于车船税的缴纳方法,我省规定,对机动车车船税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纳税人若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另外,对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所有应税船舶,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1至15日自行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补缴车船税的具体规定

  对于今年8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该纳税人2007年度应缴的车船税。同时,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含临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的应税车辆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购置发票所载的开具时间的当月。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税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外,《实施办法》对已完税的车船发生被盗抢等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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